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 零部件企业准备好了吗?
随着中国汽车产量和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汽车排放物对大气的污染已经构成公害。为了应对这一突出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不同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法规,从控制污染源头出发,促使汽车生产企业提升排放水平,以降低有害污染物的排放。2000年,我国开始实施国Ⅰ排放标准,2004年升级到国Ⅱ排放标准,2008年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标准日趋严格。

漫画排放标准升级
按照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将分别从2010年1月1日和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重型汽车和轻型汽车国Ⅳ排放标准。与国Ⅲ排放标准相比,国Ⅳ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降低了50%;重型汽车单车气体排放降低了30%左右,颗粒物排放降低了80%以上。
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在即,但是业内人士对国Ⅳ标准能否按期顺利实施存在疑虑,主要担心包括燃油硫含量水平是否满足尾气后处理装置的使用要求;相关后处理产品的生产准备是否充分;油品质量及供应情况;尿素基础设施建设和供应问题等。
为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简称“CVEC”)开展了《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前准备状况调研与建议》研究,以掌握国内整车、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燃油喷射系统、涡轮增压系统等关键零部件行业、油品、尿素等配套行业的准备情况,以及相关产品的产能保障和产品在当前油品情况下的适应性,并提出了国Ⅳ排放标准的实施日期建议以及保障措施,为相关政府部门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提供参考。
产品技术和供应能力基本满足
目前,我国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机产品以及尾气后处理装置技术已基本成熟,轻型、重型汽油车生产企业、燃油喷射系统及尾气后处理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技术和产能也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但轻型柴油车和尾气后处理装置生产企业对国Ⅳ产品的准备尚不充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对国内近70家相关企业的调研,覆盖了重柴、轻柴整车和发动机厂家,尾气后处理系统、燃油喷射系统、涡轮增压系统、尿素供应企业,得出以下结论:
重型柴油机:自2005年我国发布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标准以来,国内重型柴油机生产企业积极投入研发,进行产品升级。截至目前,已有近2000款重型柴油机型通过了国Ⅲ环保型式核准,有近130款国Ⅳ产品通过了环保型式核准,满足了国内部分城市,如北京市提前实施国Ⅳ排放法规的需求。
在产能方面,以2008年129万台重型柴油机产量为基数,预计2010~2012年市场需求量将分别达到150万台、162万台和175万台。重型柴油机尾气后处理装置技术成熟,但由于政策不明朗,企业未积极扩大产能。2010~2012年系统产能缺口在尿素喷射系统,按静态测算产能差额分别为30万、62万和25万套,但是一旦实施日期确定,经过6~12个月的扩能时间,各部分的产能则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
轻型柴油车:目前有3家生产企业的4款发动机和20款车型通过了国Ⅳ环保型式核准,主要采用高压共轨+废气再循环技术(EGR)+氧化催化器技术(DOC)。
国内各主要轻型柴油机生产企业都已开发出国Ⅲ产品,并已实现量产。目前通过环境保护部型式核准的国Ⅲ轻型柴油车产品主要面向城市物流等中高端市场,而面向低端农村市场的产品尚未通过国Ⅲ环保型式核准。轻型柴油车企业对国Ⅳ产品的准备目前尚不充分,大多数企业仍然处于国Ⅳ产品的研发和匹配阶段,部分企业还没有国Ⅳ准备计划。
此外,燃油喷射系统和涡轮增压系统技术成熟,而尾气后处理装置生产企业准备尚不充分。国内尾气后处理系统生产企业对轻型柴油车实施国Ⅳ标准准备上还刚刚起步,目前只能供应小批量产品给主机厂进行匹配和研发工作。
轻型、重型汽油车:目前有140多家轻型汽油车生产企业的200多款国Ⅳ机型和千余款国Ⅳ车型通过了环保型式核准,生产能力充足。从调研反馈信息来看,轻型汽油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燃油喷射系统及尾气后处理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国Ⅳ重型汽油机排放控制技术与轻型汽油车类似,所需排放控制技术成熟,产能充足。
根据现实问题给出政策建议
目前,国内车用燃油油品质量参差不齐。我国低硫车用燃油国家标准仍在制订过程中,全国范围较长时间内仍无法供应硫含量不超过50ppm的低硫车用燃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供应硫含量不超过150ppm的车用汽油;自201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供应硫含量不超过350ppm的车用柴油(GB19147-2009)。2010年1月1日起,部分地区开始供应硫含量不超过350ppm的车用柴油,北京、上海、广州提前实施标准的城市已经或即将供应硫含量不超过50ppm的车用燃油,但就全国水平来看,低硫车用燃油的供给仍不能与国Ⅳ标准实施日期不够统一。
针对燃油硫含量不能满足国Ⅳ标准的问题,《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前准备状况调研与建议》也给出了相关建议。如重型柴油车国Ⅳ排放主要采用高压共轨/单体泵+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尾气后处理技术,欧盟、美国和我国的经验表明,采用SCR技术的重型柴油机国Ⅳ产品对柴油硫含量不太敏感,长期使用不超过350ppm硫含量的柴油时,许多发动机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仍能正常工作,但颗粒物排放比使用低硫柴油时有一定的增加。考虑到车用柴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供应时间的滞后,研究建议国Ⅲ重型柴油车(发动机)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注册登记和销售,即比国家标准规定的截止日期顺延半年实施。
同样,由于轻型柴油车国Ⅲ标准实施时间较晚,大部分企业刚刚开始从事国Ⅳ产品的研发,研发时间较短。由于国Ⅳ轻型柴油车排放系统主要采用EGR+DOC、EGR+POC和EGR+DPF3种技术路线,原则上这些技术需使用不超过50ppm硫含量的低硫柴油才能完全满足国Ⅳ排放标准(包括耐久性试验)要求。调研发现,个别发动机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轻型柴油车采用EGR+DOC排放控制技术,也能适应350ppm硫含量的柴油。但轻型柴油车发动机开发周期需要18个月,完善适应350ppm硫含量的柴油机尾气后处理技术还需要时间。因此,建议国Ⅳ轻型柴油车实施时间比国家标准规定适当顺延。不过,条件具备的地区仍可按期实施。
而国Ⅳ轻型汽油车长期使用不超过150ppm硫含量的汽油时,虽然污染物排放比使用低硫汽油时有一定的增加,但发动机和尾气后处理装置基本能正常工作。
而且国Ⅳ重型汽油机技术成熟,因此,建议国Ⅲ重型汽油车(发动机)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型式核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注册登记和销售,即比国家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8)规定的日期可以提前一年实施。
提出国Ⅳ标准实施保障措施
国Ⅳ标准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需要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技术上达到国Ⅳ标准的新车在其整个使用周期内都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因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建议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开展如下工作:
推进燃油低硫化,通过税收激励和优质优价等手段鼓励石油石化企业生产高质量低硫燃油。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尽管实施国Ⅳ标准并不一定要求同步供应低硫燃油,但要完全实现国Ⅳ标准和汽车技术升级带来的环境效益,仍须提供50ppm含硫量的低硫燃油。
尽快制订车用尿素溶液国家标准,加强车用尿素生产企业准入监管、产品质量管理,抓紧制订落实流通管理等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建立油品与车用尿素的一站式供应基础设施。
加强新车生产一致性检查以及在用车符合性监管。由于大部分重型国Ⅳ柴油车在使用过程中需添加车用尿素,车用催化转化器也需要足额贵金属才能确保其排放耐久性,尽管有OBD技术,但也不能杜绝作弊现象的发生。因此建议加强新车和在用车监管,形成公平的生产和消费环境,保障国Ⅳ标准实施效果。
制订财政税收激励政策,鼓励国Ⅳ排放标准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可以通过法规性的报废补贴标准加快老旧高排放汽车的淘汰进度,也可以对生产国Ⅳ标准汽车的厂家或者购买国Ⅳ标准汽车的消费者等进行财政补贴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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