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INGKONG.COM > 新闻 > 配套新闻 > 法国米其林胜诉走私货经销商

法国米其林胜诉走私货经销商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7日 08:00 作者:佚名 来源:XINGKONG.COM在线新闻组

   4月24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长沙市芙蓉区大强汽配经营部业主谈国强和欧灿商标专用权侵权一案,一审判决要求谈国强和欧灿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原告的“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在中国很早便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2008年4月,原告发现2被告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要求2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日本工厂生产的正品,不可能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针对这一说法,原告指出被控侵权产品是米其林正品轮胎,但其没有中国强制安全认证(3C认证),米其林公司不允许该款轮胎销售、投放中国市场,这类产品是外国走私货,俗称“水货”,不能在中国销售。

 

   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即使没有3C认证,也没有损害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实际利益,不应该被追究民事责任。对此原告指出,轮胎是一种特殊安全产品,没有3C认证即表明该产品在中国是不安全的产品,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实际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从安全性角度看,轮胎的质量直接关乎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轮胎的生产商针对各种不同的速度要求、地理和气候特性及销售国的强制性认证标准,来生产和销售轮胎。被控产品不是经我国海关合法进口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流动。从原告的利益而言,未经强制认证轮胎引发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纠纷,其法律后果和对产品的否定性评介均会指向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会损害原告商标的声誉。故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链接:/supply/2009/0427/article_9644.html
配套新闻
XINGKONG.COM推荐阅读
XINGKONG.COM[www.otol-cn.com]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otol-cn.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XINGKONG.COM,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otol-cn.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XINGKONG.COM)”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品牌推荐 更多>>
自从1889年,米其林兄弟André 和 édouard,开始了在轮胎产业前线的重大... [阅读]
新闻专题 更多>>
作为卡客车省油轮胎市场的开拓者和引领者,米其林目前能够提供8个规格、6种...
2008年8月26日,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向其用户交付了一条米其林绿...
微信 分享 咨询 电话 顶部
×
XINGKONG.COM微信二维码
×
×
400-660-0262